正如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所言,人类生活在一个“风险社会”。在中国,接踵而至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生态灾难,无疑是“风险社会”真实而残酷的写照之一。
如何从制度上求解,尽可能减少环境风险?这是一个没有简单答案的问题。
毫无疑问,政府的作为是远远不够的。武汉大学法学院蔡守秋教授指出,与环境损害事件相关的活动中,有不少行为符合贝克的理论,属于“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即在政府的领导或组织下,打着发展经济的旗号破坏环境,然后又以组织体系非常复杂为由推卸责任。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宋国君教授也强调,中国现有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水平严重滞后,运行制度不完善、环保法规不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