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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 四阶段
中国重新全面启动法制建设,是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按我的理解,从1979年到2010年,中国法律的制定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2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治国方针。要拨乱反正,恢复国家政权的建设,恢复社会秩序,就要抓紧制定一批法律。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说,人大常委会要把立法工作摆上第一位。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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