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本刊2011年第17期第18页第二栏第三段第八行,应为“协调职责的卫生部门身影”;第91页第一段第二行,应为“北京朝内大街225号”。第16期第42页第二段第一行,两处“华南”应为“淮南”。特此更正,并致歉。
《新世纪》周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