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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剥夺正当防卫权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19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5月16日
公权力作恶的恶性程度远高于普通公民作恶,挟公权力所进行的非法拘禁危害性重于一般的非法拘禁,因此对于被侵害人的防卫权判定应当更为宽泛
出版日期 2011-05-16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19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萧瀚

  夏俊峰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这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涉及千万人基本生存权的底线人权问题。

  由于一、二审司法在程序上没有允许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也没有采纳辩方的基本意见,因此本案司法的中立性存疑、法官的公正性存疑。

  即使如此,根据一、二审判决书、控辩双方陈词,以及媒体报道,至少有两个基本事实存在共识:夏俊峰是在摆摊被捣毁后,上了城管大队的车,来到沈阳城管滨河中队的勤务室内;夏俊峰刺死两名城管的刀,是随身携带切割香肠用的普通水果刀。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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