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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82年去法国学习时,专业是比较宪法和比较行政法。讲公共行政的老师,每每引用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度理论,阐述官僚制度是一架非人格化的庞大机器,其最初的目的是服务社会,但不可避免地会趋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本想回国进入行政序列后验证这套理论,但阴错阳差,数年后却转做了国际商务律师,处理外国公司在中国以及中国公司在海外的投资和仲裁事务。
官僚体系的问题,日常生活中每每碰上。最具新闻性的,恐怕是醉驾问题。自从《刑法》把醉驾入罪并确定5月1日实施,先是最高法院一位副院长指出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之后,舆论热议,公安部顺应舆论导向要求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检察院则在5月23日表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将一律起诉。看来,公检法三方对《刑法》的醉驾理解不一,对这一罪名与《刑法》“总则”的关系理解也不同。这看起来有问题,事实上是件好事。它们各自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行事。不过,假如我某天喝多了酒被推到驾驶座位上,只要车子发动,恐怕就有牢狱之灾,至少公安局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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