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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条款引争议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2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5月30日
出版日期 2011-05-30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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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 记者 周凯莉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刑的期限为一个月到六个月)。当天,25岁的司机李俊杰成为北京市因醉酒驾车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5月10日,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被拘,被处以拘役六个月。

  争议渐渐出现。5月11日,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不应仅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相关媒体报道,各地法院均收到最高法院的通知,要求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稳妥。通知精神与张军此前的表态契合。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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