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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妙之中找平衡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05月30日第21期
“醉驾入刑”的刑事立法过于简单、“一刀切”,而公安、检察系统急于表明自己的公正立场,将所有难题推给法院,忽略了自己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不是一种顾全大局的做法
出版日期 2011-05-30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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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杂志

林维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4Idgy778](https://a.caixin.com/4Idgy778)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刑法第133条危险驾驶罪条款,引起了巨大争议。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这一规定,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犯罪;随后公安部表态称,只要醉酒驾驶就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检察院也称,对于醉驾案件不存在任何选择性,将依相关法律起诉——好像击鼓传花,大家都等着看最高法院如何收场。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法院当然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实际上,只要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法官作出判断,在没有提供精确规范含义的场合,就必然存在着法官个体的解释。张军提出可以援引刑法第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当然是最高法院领导的讲话。但从法律意义上,这是一名普通法官的解释结论,只不过张军不直接承办案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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