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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再次规范公权力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1年08月01日第8期
出版日期 2011-08-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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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OLGfhpSK](https://a.caixin.com/OLGfhpSK)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每天, 我们的日常生活都会受到“行政强制措施”的影响。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治疗、交通管制等等。

  “行政强制”的存在是难以避免的。可是,由于缺乏一部统一法律的规范,致使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权杂乱——一份红头文件就能设定一项强制措施;强制权行使的主体不规范——众多的“协警”“协管员”就能执法。也由于缺乏程序制约,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显现出“暴力执法”和“野蛮执法”的特征。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这部法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着重规范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实施主体以及程序。如明文规定不许“夜间执法”、不许“断水断电”等,闪烁出人性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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