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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补食品安全监管漏洞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1年08月01日第8期
严刑峻法应当慎用,专项整治亦非治本之策。探求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性的监管举措,将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出版日期 2011-08-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1年第8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特约作者 宋华琳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M1RD5TjL](https://a.caixin.com/M1RD5TjL)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两年。这部法律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食品安全风险监管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予以全方位架构,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予以细化和具体化。它力图通过调动不同利益主体的力量,引入现代化的监管工具,从制度设计上消减食品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两年间,中国先后发生“砒霜门”“金浩茶油”“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毒豆芽”等食品安全事件,印证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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