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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公堂与私设私堂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39期 出版日期 2011年10月10日
私设公堂若是集权司法的基本性质,在此基础上的私设私堂,不公正的效果未必比私设公堂更恶劣
出版日期 2011-10-10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39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萧瀚

  在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中央集权之中又有几乎权力无边的独立王国。制度之乱,甚至缺乏“乱”本身所需要和讲究的逻辑。这看似怪异,其实恰是中央集权的权力模式自身的产物。

  铁道部门的司法权目前虽然正在合并到普通司法权中,发生在铁路部门的违法犯罪现象似乎有望变得透明、公开一些。但问题是,这种从左口袋掏到右口袋的权力,到底能对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有何根本性价值?

  出于专业分工的理由,司法制度中区分部门司法,这是许多国家常见的制度安排。中国目前的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等的设立也似乎起因于此。但根据专业分工来设置司法机构本身不是目的,而应该与司法本身的目的统一,即依良法司法,实现公正。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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