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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0月26日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将从2012年起在上海开展试点。改革试点目标是,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对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行业、税率、收入归属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国务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二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三是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同时,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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