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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争议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49期 出版日期 2011年12月19日
出版日期 2011-12-19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49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财新周刊》 记者 叶逗逗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VFAHBDRK](https://a.caixin.com/VFAHBDRK)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2011年12月2日,全国律协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报送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律师修改建议稿(下称《建议稿》)。其中包含一条关于律师费如何承担的建议条文。

  《建议稿》建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等合理费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败诉比例赔偿。”

  这份建议认为,败诉的当事人除了要支付本方律师费用,还需负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因此,当事人将会在充分地权衡利弊后才会提起诉讼。即使是潜在的被告,也更有可能与对方协商、和解以解决争端。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写入《民事诉讼法》,不仅不会导致滥诉,反而可遏制恶意诉讼,增加违约、违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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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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