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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之中,意料之外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2年第9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3月05日
值得关注的是,如何使现行法律已经确立的民主决策和权利保障机制真正发挥作用,使“不通过”的案例不再令人意外,使“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转化为政治现实?
出版日期 2012-03-05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2年第9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郑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按《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被赋予了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等四大权力。

  正是通过人民对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以及下级人大选举上级人大代表的制度安排,中国将自身定义为“社会主义民主国家”。

  《宪法》还规定,各级政府主要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由于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会期也不长,人大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构在其闭会期间行使其大部分权力。这种结构性安排的意图在于确保“主权在民”原则的落实。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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