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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现金选择权哪去了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2年第46期 出版日期 2012年11月26日
中国现行法规未对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做出详细规定,但上市公司应主动提示小股东拥有这一权利
《财新周刊》 记者 杨璐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e7vT06br](https://a.caixin.com/e7vT06br)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在深圳能源( 000027.SZ ,下称深圳能源)近期完成吸收合并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能管理)时,最终方案中未对股东现金选择权作出安排,引发争议。

  “居然没提供现金选择权?!”一位深圳能源的机构投资者私下微词。

  所谓现金选择权,是指在一家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如有股东异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或由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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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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