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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立观察】劳教改革与限制警权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4日
停止乃至废止劳教制度,一如十年前废除收容制度,都是对警权的直接限制。正因此,必须随时警惕警察权的另行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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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饱受诟病的劳教制度有望终结。刚刚结束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推进劳教制度改革”的主张。据报道,中共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这是个好消息,是近几年来任建宇、唐慧等无数人用自己的人身自由和无畏的抗争换来的制度性进步。但是,限制警察权、保护人身自由依然需要解决许多实际问题。

  劳教制度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别制度。之所以说它特别,是因为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多数国家已经就限制人身自由形成基本共识,表现在联合国《民权公约》里的由司法权决定原则;而始于1957年的劳教制度却明确规定,中国地方公安、民政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有权未经法院、检察院决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剥夺时间最长可达四年之久。公安部门一直是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执行者。这项制度源于苏联,并在苏联形成令人恐怖的20世纪奴隶制、一度遍布苏联全境的古拉格(苏联劳动改造管理总局)“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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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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