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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入场公募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7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25日
监管部门将公募大门向私募机构敞开,吸引私募机构到证监会主动备案
《财新周刊》 记者 杨璐 郑斐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SpsLoG3H](https://a.caixin.com/SpsLoG3H)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两个月内,公募牌照再一次放松,股权投资管理机构(PE)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VC)也可发行公募产品。

  这是2013年2月18日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新贡献。

  发行公募产品的机构范围,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类机构,再度扩大到PE和VC。

  《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进行信息系统、制度流程、人员方面的准备,于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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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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