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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土地登记制度可分为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
(一)契据登记制。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双方只要意思表示一致,订立了契约,就发生土地权利变动的法律后果,以契约为生效要件。土地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即未经登记的土地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登记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完全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予以审查,不过问土地权利是否真实等事项。土地权利变动事项是否登记,依当事人双方意愿,政府无强制要求。土地登记机关只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不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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