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元江一审被判12年
8月10日,广州市中院对原广州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黎元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黎元江在1991年8月至2001年6月间,利用其负责广州日报社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决定征购土地、采购印刷设备及干部的人事安排中为行贿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3万元、港币1万元、美元1.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黎元江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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