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新亮点
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新修改建议稿出炉。强调法官独立,明确对行政行为的最终裁判权是修改建议稿的亮点。
该修改建议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理、裁判行政案件,不受任何干涉。”这一规定第一次对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审判独立原则的内涵做出了突破,不仅规定了案件审理中法院独立,而且首次对案件审理法官的独立地位进行了规定。
修改稿在现行法上增加一条新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行使最终裁决权。”这一条实质上明确了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也就意味着,除该法明确的排除项外,几乎所有行政行为的最终审查裁决的权力都交给了法院,因此行政机关在行为时几乎就不再有不受司法审查的空白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