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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分析及其改革建议

来源于 《比较》 2009年04月01日第2期
Whole Responsibilities Taken by Local Governments and Suggestions for Its Reform
出版日期 2009-04-01
本文见《比较》2009年第2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周汉华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JOUOcByl](https://a.caixin.com/JOUOcByl)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地方政府负总责制近年来被广泛运用于不同领域。但是,对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大家认识并不统一,不同文件的表述也不太一致。本文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尝试从八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初步的归纳和评析,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几项具体政策建议。

一、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评析

  1. 基本趋势

  地方政府负总责作为一项管理制度,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中央文件中出现,并且整个90年代出现的次数并不多,共四次。第一次是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另外三个文件分别是1994年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6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和1998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入21世纪以后,大量的中央文件开始采用这一制度,每年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出台。在能够收集到的30个文件中,除了上述4个文件以外,其他各个年份的基本情况如下:2000年2个,2001年2个,2002年1个,2003年2个,2004年2个,2005年3个,2006年2个,2007年4个, 2008年8个。同一时期,部委规章与地方立法也都大量采用这一制度。可以看到,采用这一制度的频率越来越快,呈现逐步加速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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