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国家赔偿法遗憾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第18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5月03日
刑事赔偿方面“错拘豁免期”和“酌情不诉不赔”的规定,使得此次修法大打“折扣”,未来法律实施的实效也难以乐观
出版日期 2010-05-03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18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财新周刊》 实习记者 刘长
 

  历经四次审议,已实施15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终于在2010年4月29日下午获得首次修订。

  当天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包括27个条款的修正案,取消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程序,在处理羁押受害人赔偿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然而,在这些进步之外,此次修法仍遗有诸多缺憾。在刑事赔偿方面仍坚持“错拘在法定时限内不赔”及“错捕后酌定不起诉的不赔”两项内容,使得刑事赔偿范围大打折扣。而对于业界呼吁多年的赔偿程序司法化、把行政不作为等纳入赔偿范围,以及提高赔偿标准等呼声,修正案亦未做出应有回应。

版面编辑:运维组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