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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中的合伙治理机制

来源于 《比较》 2010年12月01日第5期
Partnership Governance of Large Firms
出版日期 2010-12-01
本文见《比较》2010年第5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拉里·里布斯坦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gjO42knd](https://a.caixin.com/gjO42knd)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引言

  现代公司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它为有权力的管理者经营管理的集中化提供了一种机制,也为大型企业所必备的长期战略安排和执行机制提供了一种制度框架。但是,就如何保证这些有权力的管理者为投资者的利益而为,它面临着挑战。

  当评论家和政策制定者们争论着该怎样对公司治理方式作出调整以使管理者对所有者负责时,许多大企业开始采用与以往明显不同的合伙形式1。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LLCs)提供了适合大型企业的1集中化的经营管理。同时,这些企业通过要求管理者入伙、确保他们向所有人分红、规定企业存续期间等方式,来协调管理者和所有人的利益。这些激励和约束机制能够代替那些成本高昂且经常无效的公司式监督机制,如独立董事、股东表决权以及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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