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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87年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以来,整个中国包括农村的经济和社会都发生了巨大转变。农村中一些最直接的变化可以通过村民自治反映出来,更多的变化则正在发生。这就提出了一些问题:这是些什么基础性的变化?这些改变对中国农村的村庄模式和村民自治意味着什么?
从1987年试行到1998年正式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那时至今,农村的民主选举逐渐规范,选举更加透明,候选人提名过程更加民主(如“海选”),候选人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在处理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方面,有些省创造性地提出了“两委交叉任职”和村主任党支部书记“一肩挑”的做法。越来越多的省份在农村领导班子的组成上,强调班子主要成员的“双强”性质(领导能力强和致富能力强),从而使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要领导人都是由农村的能人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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