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杂志 > 钩沉 > 分类 > 财经观察 > 正文

宁屈大户 不屈小民

2005年05月08日 16:58 来源于 caijing
  6月中有机会与郎咸平教授见面,郎教授解释了为什么要在证券监管领域实行“举证责任在辩方”的道理。“举证责任在辩方”的意思是,如果有理由怀疑某人/机构涉嫌证券违规行为(即表面证据成立),涉嫌者应自行举证清白。
  在更早些时候,一次与新疆德隆集团的多位高级人士吃饭,席间谈起郎咸平“举证责任在辩方”的主张,有人愤然:“这不是文革那一套吗?”其时,正值郎咸平主持的一篇关于“德隆系”的重磅文章在业内引发不小波澜。
  举证责任在控方,任何人在未被证实有罪之前须得假设其无罪,这是英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即使以中国法律,“谁主张,谁举证”,亦是“天经地义”的道理。
  对此,郎咸平的解释是这样的:投资者将钱投入证券市场,这笔钱托付出去了,就产生受托责任。如果投资者遭受损失,他随时可以提出质疑,而无须任何其他理由或证据——他的损失就是最充分的理由。而那些在证券市场中“摸”过这些钱的所有各方,则因此必须证明损失的发生不是基于可归于他们的责任。“举证责任在辩方”,就从这一道理中推衍而来。它包含着一个与“谁主张,谁举证”一样朴素而有力的道理:你拿了我的钱,现在钱没了,你得证明自己清白。在郎咸平看来,现在中港两地的情况都是相反:你拿了我的钱,现在钱没了,我得证明你有罪。他认为,这对投资者不公平,而举证困难亦成为监管的瓶颈。
  当然,郎咸平知道证明自己无罪与证明他人有罪同样困难,他的立场显然可推出“宁杀错,不放过”的结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德隆人士有“文革”之讥,香港证监会对郎咸平亦有不“中庸”之讥。但郎不为此所动,“所谓的中庸之道,原本是希望平衡正反的意见。可是正方是谁呢?是这十大投资银行和其它利益团体;反方是谁呢?就是‘不出声的小股民’。难道这就是我们要的‘中庸之道’吗?”
  宁屈大户,不屈小民。这就是郎咸平的想法。
  郎咸平,台湾人,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业院工商管理博士,香港中文大学财务学讲座教授,杂志“证监论衡”专栏作者。■

版面编辑:运维组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