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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从过去近30年改革中所获得的巨大收益,是《物权法》得以出台的最重要原因
本专栏的上一篇文章谈到,《物权法》确立的各种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好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在其他国家,财产法是私权的立法。但在中国,《物权法》的很多内容涉及到了公法。理解这个问题只能从历史的角度看。
在改革前,中国是百分之百的公有制,绝大多数是国有制。比如1978年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制占78%,集体所有制占22%,私有制是零。在相当长时期内,在产权定义不清楚,特别是私有产权受到歧视、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我们发掘出了各种各样在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内部“搞活经济”的变通办法。例如,国有经济内通过下放权力,产生出各种实质上不同的产权主体,即各级的地方国有制。这演变成了现在“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的状况,即法律上仍然是中央政府所有,但实际上容许地方政府行使产权的制度安排。这是历史条件形成的,对经济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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