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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危机催生“信用黑名单”

2008年04月10日 14:21 来源于 caijing

第一件个人征信法规
  个体业主王先生来到上海某银行,询问他申请办理的买车贷款情况。银行小姐在电脑上查询一番后,给他的回答是:“您可能无法在这里贷款,我真的很抱歉。”
  王先生的脸顿时涨得通红,心里明白:是拖欠住房贷款的事进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两年前,王先生用住房贷款买了房,因为生意不好手头偏紧,曾有几次逾期不还贷款,而且从未给银行打招呼,却没想到在银行留下了信用记录。这下,想申请一笔贷款买汽车的计划泡汤了。
  这则小故事正是今天“信用报告”在上海人生活中的缩影。“言必信、行必果”这条古训对于今天的上海人来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要求,还是法律约束。如果你上了“信用黑名单”,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规定,将在七年内保留此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在申请房屋贷款、汽车贷款办理保险、应聘工作等等情况中,都将受到制约。
  2003年12月22日,上海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国内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并首次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的政府规章。此前,中国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
  根据《试行办法》,设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的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
  《试行办法》明确指出,征信机构开展个人信用征信要“尊重个人隐私”,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试行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在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但是,“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以及“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无须经征信个人同意即可采集。其中,对社会公众关心的所谓“不良信用信息”,该《试行办法》特别解释为“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其具体拖欠数额,“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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