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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2日应该被记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史册上。云南省高院在判处李昌奎死缓之后,由于舆论等各方面压力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这使我想起“文革”时代在打有红色对钩的判决书上一定会看到的表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现在这样的表述又随处可见了。河南省高院在近日召开的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判案要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要坚决判死刑。看来,在中国减少死刑运用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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