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2日应该被记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史册上。云南省高院在判处李昌奎死缓之后,由于舆论等各方面压力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这使我想起“文革”时代在打有红色对钩的判决书上一定会看到的表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现在这样的表述又随处可见了。河南省高院在近日召开的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判案要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要坚决判死刑。看来,在中国减少死刑运用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记得1982年7月到法国后不久,我的恩师,法国比较法泰斗丹克(Andre Tunc)教授让我去拜会法国司法部长罗伯特·巴丹泰(Robert Badinter) ,罗伯特曾为法国在1981年废除死刑立下汗马功劳。可惜我法文太差,未敢前去。当时我在想,废除死刑,那岂不是要天下大乱吗?我从此开始关注死刑存废问题,发现废除死刑国家的恶性案件并不比保留死刑国家的多,甚至正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