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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范的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和规则。它不仅承载着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更要限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恣意伤害,因而又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宪章”、“公民权利保障的小宪章”。
中国长期以来,片面强调“打击犯罪”的职责,轻视公民的权利保障,甚至不惜以牺牲公民的基本权利来换取安定和谐,这种理念深刻桎梏着刑事司法的实践。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明确提出公检法的分工配合制约原则,改变了“文革”中的公检法不分、一体办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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