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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存在且势力庞大的“黑社会”组织必有其“保护伞”,这是为中国打黑实践所不断证明的规律。为此,2000年12月5日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作为认定此类犯罪的要件之一。
但是,尽管“保护伞”与“黑社会”存在事实上的共生性和概率上的并发性,它们在规范意义上却性质不同,具有可分离性。为此,全国人大于2002年颁布了对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立法解释,纠正了上述司法解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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