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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立观察】严惩瞒报者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3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21日
依法严肃惩处瞒报者,事关执政能力建设,也反映地方治理水平。只有形成内外监督问责的制度合力,把激励机制搞对,使瞒报成本远超不瞒报成本,才能让相关方面不敢隐瞒、不能隐瞒

  近来接连发生在山西省的两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让“瞒报”一词再次刺痛公众的神经。在山西中南铁路隧道爆破事故中,据称“管理良好的央企”中铁隧道集团对外封锁消息,将遇难者尸体转移到外地火化。在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前身为省骨干国企山西化肥厂)苯胺泄漏事故中,长治市政府声称其最初认定泄漏为“小事故”,因而未上报;经发现水质异常的邯郸方面问询才承认。事故中多个谜团,如究竟瞒报多少天,迄今未被破解,更令人遗憾的是,除生产一线负责人被撤职,尚未有更高层地方官员和国企领导被问责。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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