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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之建议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3年第8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8月01日
既要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具有与税务机关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又要规定增加纳税人权利的具体内容
既要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具有与税务机关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又要规定增加纳税人权利的具体内容。东方IC
特约作者 俞光远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jkVfdLhu](https://a.caixin.com/jkVfdLhu)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修改草案已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向社会征集意见。本文针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若干修改建议。

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税制改革逐步深入,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新变化,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税收征管法确实存在一些缺陷和明显不足,已经无法解决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税收征管变化的新情况、新需要,特别是严重影响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按照现代征管制度的法律要求,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来看,现行税收征管法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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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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