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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新型双边投资协定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3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8月19日
一旦中美达成协定,双边投资将进入“自由化”模式,对外资的限制也只能放松,不能收紧
□ 陶景洲 | 文

  双边投资协定,顾名思义,是指在适应和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里,国与国之间达成的鼓励与保护双边投资的协定。订立双边投资协定对于资本输出国而言,可以为其海外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对于资本输入国而言,则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自1982年中国与瑞典签订第一个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截至2011年8月,中国已与130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随着中国日渐从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的角色转变,中国从自身利益考虑,在保护东道国权益的同时亦增加对“投资”的保护。回顾30年历程,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大致经历了三代模式的转变,即第一代的“保守主义”模式、第二代的“穷尽国内救济”模式以及第三代的“直接仲裁”模式。今年7月,中美在第五轮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达成一致,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开展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一旦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达成,则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将进入第四代,即“自由化”模式。

版面编辑:喻竹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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