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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的自利性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3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8月12日
监管者对放松管制有厚实柔韧的抵制,因为它们有偷懒、卸责与弄权的自利性
□ 张文魁 | 文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司法手段的事后救济性,以及司法过程成本高、司法结果不可预料等原因,引入政府监管是必要的。监管引入之后,监管机构本身的行为就须纳入研究者的视野。阿瑟·庇古在一个理想化的分析框架中,假定监管者是出于公共利益而行事,因此监管能够很好地克服市场失灵,但后来的詹姆斯·布坎南等经济学家并不这么认为。现实当中,我们不难观察到监管者偏离公共利益、增进自身利益的行为。最容易发生在监管者身上的自利行为就是偷懒,这种行为会促使监管者更加倾向于实施严厉的进入管制。

版面编辑:喻竹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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