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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民收入分配 事实、原因和对策

来源于 《比较》 2009年12月01日第6期
National Income Distribution of China Facts, Explanations and Policy Responses
出版日期 2009-12-01
本文见《比较》2009年第6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白重恩 钱震杰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SYSZbgOx](https://a.caixin.com/SYSZbgOx)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一、引言

  国民收入分配一直是古典经济学家研究的中心问题,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民收入的要素分配(Factor Shares in National Income),也称为国民收入的功能性分配(Functional Distribution of National Income),讨论国民收入在劳动、资本和税收之间的分配情况;二是国民收入在企业、居民和政府间的分配(Distribution of National Income by Institutional Sector),通常被称为国民收入机构部门分配。从发生次序来看,在初次分配阶段,国民收入的要素分配和机构分配是统一过程中的两个不同方面,一方面是国民收入的要素分配,另一方面则体现为要素所有者的收入,于是要素分配的结果形成各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即所谓的延伸性要素分配(Extended Factor Income Distribution);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阶段,各部门以初次分配收入为基础发生经常性转移支付,最后形成各部门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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