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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变法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第6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01日
“拆迁”将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前者以政府为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后者则以建设单位为协议拆迁的主体
出版日期 2010-02-01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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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杂志

《财新周刊》 记者 罗洁琪 实习记者 高玉
 

  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下称征收条例草案)。该条例的亮点,是要求城市房屋“拆迁”要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及补偿,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否则应由建设单位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拆迁”变法终于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征收限于“公益”

  征收条例草案包括总则、征收程序、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共41个条文。首先明确了遵从“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征收”的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至于涉及“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由建设单位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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