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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需与市场经济同步发展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1年03月01日第3期
中国现在有两套“公司法”——《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涉及公司内容的二元规范结构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出版日期 2011-03-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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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杂志

王保树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WXIbtTm9](https://a.caixin.com/WXIbtTm9)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商法和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没有市场经济,商法很难扎根和发挥作用。1949年建国初期,中国有商法,但规范比较零散,规范公司的主要是两个条例:一个是《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另一个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商法不再发生作用了,公司法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规定所取代。

  商法的恢复是从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开始的,1979年7月1日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制度的全面恢复是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从1993年开始,中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国有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现代企业制度是能容纳多种企业形式并存,让投资者自由选择的制度,而公司则是其中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企业形式。除了公司之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也在不同的经济领域存在,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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