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缺乏完善、科学的《刑法》,法律体系就会留下重大缺口。
如果将目前尚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八)》包括在内,经1997年大幅度修改后颁行的《刑法》,在13年时间里有了八个修正案,修改力度不可谓不大。特别是最新的这个修正案,涉及近50个条文的修改。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回顾过往的修法,展望未来的进一步完善,具有现实意义。
总结这八个《刑法修正案》,大致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增设新的犯罪,如设立处罚“老鼠仓”、器官买卖、传销行为等的犯罪;二是改变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且多为降低定罪标准或扩大处罚范围;三是修改法定刑,包括提高或者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削减死刑罪名;四是修改《刑法》总则关于刑罚执行的规定,严格限制减刑、假释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