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内,公募牌照再一次放松,股权投资管理机构(PE)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VC)也可发行公募产品。
这是2013年2月18日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新贡献。
发行公募产品的机构范围,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类机构,再度扩大到PE和VC。
《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进行信息系统、制度流程、人员方面的准备,于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提交申请。
两个月内,公募牌照再一次放松,股权投资管理机构(PE)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VC)也可发行公募产品。
这是2013年2月18日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新贡献。
发行公募产品的机构范围,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类机构,再度扩大到PE和VC。
《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进行信息系统、制度流程、人员方面的准备,于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