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反腐制度建设时,公职人员的财产公示一直是关注和讨论的热点。但是,笔者认为:公示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从防腐机制的角度,公示的意义仅在于:在财产主要依赖公职人员本人申报的情况下,公示后可让公众监督、比对,多渠道消除“申报不实”。因此,财产公示的实质,是通过让渡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而引入“公众核查”,从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发动路人去拍摄车辆的超速。
公职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应避免公开后可能引起的攀比影响士气;公职人员的既有财产中有一部分是利用信息、知识或其他优势积聚的(如北京、上海等地公职人员早期自购住房带来了的巨大增值),属合法或基本合法,也应避免公开后的“误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