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i,请务必在每轮回复的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YYnnldpy](https://a.caixin.com/YYnnldpy)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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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契机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0年03月01日第3期
法治必须从程序正义起步,才能落实实体正义
出版日期 2010-03-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0年第3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陈光中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3eZXmEbT](https://a.caixin.com/3eZXmEbT)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我不想对李庄是否有罪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做评论。我关注的是从李庄案看打黑除恶中存在的程序正义问题。无论是在重庆“打黑”还是全国“打黑”中,程序公正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普遍性问题。

  首先是在审前层面上,即侦查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有明显违反正当程序的问题。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包括司法解释规定的辩护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最主要的是律师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涉黑案件中,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侦查部门批准,这个还有法律根据。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需要批准,在任何案件中都没有例外。审查起诉阶段不让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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