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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改革看邮政基金征收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17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5月06日
不应当把政府的过失、责任,强推到处于弱势、经营普遍困难,本应得到政府扶持的市场主体身上
◎ 刘建新 | 文

  财政部和国家邮政局历时三年,于2012年制定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以下简称“邮政基金”)征收《暂行办法》,并在同年12月小范围征求了意见,目前待报国务院审批。其以资助中西部和农村地区“无利可图”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为由,要向快递企业收“份子钱”。预计该基金2013年可征收约10亿元。

  然而,征收邮政基金与新一届政府的改革方向恰恰背离。

  2013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明确要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在这里,文件使用的关键词是“取消、降低、建立健全”等限制性和规范性的要求,而不是鼓励和扩大这类收费。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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