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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监管就能防范金融危机吗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3年第6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6月01日
修订引起顺周期性和过度风险承担行为的监管限制以及制度十分重要,现在推进的强化与严格化监管并不是正确的方向
在全球化的金融活动中,为了使金融系统既稳定又高效,修订引起顺周期性和过度风险承担行为的监管限制以及制度十分重要。东方IC :Natsuki Sakai
特约作者 花崎正晴
 

  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初的日本高速增长期,日本金融被许多限制束缚。其背景是日本从上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经历了数次金融危机,为确保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制定了各种限制竞争的监管制度。

  第一种监管方式是试图分离长期金融机构和短期金融机构。长期金融以为设备投资提供资金为核心,由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负责,被特意给予五年期的筹资手段,包括发放银行债券及贷款信托。而短期金融以周转资金为核心,由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等普通银行负责,规定要求其必须将存款作为筹措资金的手段。第二种监管方式是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以及信托业务的分离。银行参与证券等业务,要承担过度风险。基于这样的看法,禁止银行兼营证券等业务。第三种监管方式是对存款利率的限制。按照存款种类和存款期限,利率水平有很详细的规定,并被维持低于实际的水平,因此被称为“人为低利率”政策。这个政策旨在压低银行筹措资金的成本,这样企业从银行借款的利率也低,使设备投资更容易。最后,还有内外市场分割管理。这个被称为汇兑管理,目的是防止海外金融交易影响到国内金融交易。

版面编辑:冯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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