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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惩罚的法律界限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28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7月22日
《财新周刊》 记者 任重远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QTRZltT8](https://a.caixin.com/QTRZltT8)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随着2013年7月5日江苏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的召开,5月28日即已下发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正式进入公共视野并引发争议。

  这部行政规章由江苏省政府制定,对“自然人失信行为”的范围界定极为广泛。除信贷、担保等传统信用领域的失信行为,家庭暴力、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道德问题也被纳入其中。

  根据《办法》,自然人失信行为分为自然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和重点职业人群失信行为三种。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共十一项,内容最多,争议也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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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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