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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修改从何入手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3年第8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8月01日
中国环境法立法目的的核心应当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宁夏银川附近白芨滩保护区,她们试图在上面种植灌木,从而阻止沙漠进一步扩展。CFP:Feng Li
特约作者 徐祥民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qHg6Es0w](https://a.caixin.com/qHg6Es0w)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如果从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上安徽代表团韩树棻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环境法》算起,中国《环境保护法》(下称《环境法(1989)》)的修改工程已经实施快16年了,但直到今天,这一工程仍未完成,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抓住修法的关键。笔者认为,完善《环境法(1989)》的关键是调整立法目的。

现行环境法的立法目的设定存在明显缺陷

  在讨论了十多年之后,我们不应不正视的一个事实是,中国现行《环境法》立法目的设定存在明显缺陷。而《〈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却没有对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提出修改方案。《环境法(1989)》及其前身《环境法(试行)》所规定的立法目的,最明显的缺陷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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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喻竹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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