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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分子也要“明算账”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4年第2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6月09日
一方面政法机关拥有予杀予夺的极大权力,另一方面先富阶层尤其是民营企业家普遍存在“原罪”,一旦政法机关本身有强烈的逐利动机,涉案的有产者几乎就沦为刀俎上的鱼肉
◎ 兰荣杰 | 文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可谓举世皆知。作为其结果,各国都有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缴没制度。中国《刑法》规定有三种具体措施:一是没收犯罪工具、违禁品等非法财物,二是追缴因犯罪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三是没收触犯特定罪名的罪犯的个人财产。三项措施层层递进,似乎有将犯罪分子“榨干”的意思。犯罪学上的流行解释是,要有效震慑犯罪,一方面要让罪犯“有所失”,比如剥夺其自由乃至生命;另一方面还要让罪犯“无所得”,要缴没犯罪的经济收益,不致让犯罪成为一门有利可图的生意。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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