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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订怎圆维权缺憾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16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4月29日
受限于当前消费者协会的尴尬地位,消费者维权依然缺乏组织保障,且在团体诉讼等问题上受到司法环境的掣肘
2012年11月22日,第十届广州车展奔驰展区,一群人拉着横幅进行维权。东方IC
《财新周刊》 记者 任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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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19年之后,曾对中国公众维权观念产生深刻影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终于迎来了首次修改。

  2013年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内容共27条,明确了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和参与立法,并将原有的消费欺诈“双倍赔偿”增为3倍;耐用商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缺陷商品召回制度、非现场购物“冷静期”制度等也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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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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