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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修法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50期 出版日期 2013年12月30日
受案范围有限扩大,政府“红头文件”依旧不可直接起诉,设立行政法院功亏一篑,行政诉讼摆脱困境仍需全局性改革
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作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廖攀/中新社
《财新周刊》 记者 任重远
 

  实施23年的《行政诉讼法》终于迎来了首次修改。

  “稳健有余、开拓不足”。对于2013年12月23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学者们如此评价。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通过。它正式确立了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被认为是中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然而,20多年来,这部法律的实施却难孚其望。

  “民告官”长期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问题。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加上法院系统独立性、权威性不足,往往不敢立案、裁判。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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