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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水务权责之惑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4年第6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6月01日
供水服务是专业化提供的社会服务,但是供水涉及的社会管理,则需要由政府部门依法完成,如管道的铺设、居民住所的拆迁、水源地的保护、污染源的管理等
2014年4月12日,甘肃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发生两天后,兰州市自来水抽样检测数据显示,6处自来水取样点苯含量检测全部符合国标。CFP:付丁
特约作者 傅涛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4Gipeaqm](https://a.caixin.com/4Gipeaqm)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近期,兰州供水污染事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也引发了对外资水务甚至市场化改革的质疑。笔者认为,经营者是否外资并非本次事件的核心问题,中国供水服务行业目前存在着安全隐患、低质低价,以及供水服务中政企关系不清才是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城市供水服务本质

  中国城市供水服务属于政府的市政公共服务范畴,地方政府是城市供水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无论引入外资、民资还是国有独资经营,任何形式的服务模式,地方政府都是供水服务最终的责任主体。因为,城市供水作为公共服务的核心内容,其评价核心是保证供水服务的安全性、保障性、持续性,是让低收入人群也能喝上放心水,以及供水服务的效率和可持续性。而控制水价、引入外资、引入市场机制等都不是水务改革的目标,而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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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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