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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的死刑 煎熬的法院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09月05日第35期
应该以宽容的心态看待地方的改革精神和前进勇气,给其辟出生长空间,进而促使其正当性转化为合法性
2011年8月22日晚,云南昭通,刚刚走出法庭的李昌奎案被害者家属的代理律师王勇(右二)接受记者采访。当晚,李被由
出版日期 2011-09-05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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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维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p5tMP0b3](https://a.caixin.com/p5tMP0b3)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刑法修正案(八)削减13个死刑罪名,在死刑削减的道路上迈出了一步。但不可忽视的是,此后每一步都面临着深水暗礁,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一任务更多地要交给最高法院及各高级法院。

  截至目前,死刑在适用上大量削减主要是通过司法努力来实现的。各高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有义务也有能力去实现这样的目标。

  各高级法院的职责在于:在法律框架下,找到一个地方性标准,确定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死刑理念及在该理念指导下的裁量标准,逐步使死刑适用更为理性、谨慎。首先做到死刑在各省的统一。最高法院的任务,则是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普适的死刑裁量标准来限制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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