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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私募基金监管体制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4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11月04日
大资管的蓬勃实践,呼唤统一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但应尊重不同私募基金产品内在规律,统一中有所差异
◎ 郭强 | 文
 

  新基金法(即《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施行已经四月有余。新基金法首次引入了“非公开募集基金” 的概念以及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制度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制度。同时规定,与非公开募集基金相关的若干细则(如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等),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称证监会)另行规定。证监会于2013年2月发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但迄今为止已经过去了八个月,市场热盼中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仍未出台。

  同时,在大资管背景下,各类资产管理业务风起云涌,各类私募资管产品(比如商业银行的私募理财产品、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等)在募集方式、产品分销乃至“合格投资人”等概念上都存在诸多差异,令投资人无所适从,甚至埋下了渠道产品制度套利的隐患,对有序监管、投资者保护等,都可能甚或已经产生不利影响。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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